使用条款
第1条(目的)本条款旨在规定KCC公司旅行社与旅行者之间签订的国内旅游合同的履行和遵守内容。
第2条(旅游的种类和定义)
旅游的种类和定义如下:
1.一般招募旅游:旅行社按照制定的旅游条件招募旅行者进行的旅游。
2.自愿旅游:旅行社按照旅行者希望的旅游条件进行的旅游。
3.委托招募旅游:将旅行社制作的招募旅游产品委托给其他旅行社招募旅行者进行的旅游。
第3条(旅行社和旅行者的义务)
①为了向旅行者提供安全、满意的旅游服务,旅行社在制定和执行旅游计划的过程中,必须忠实履行旅游安排、导游、交通、住宿等被赋予的职责。
②旅行者必须积极配合旅行社促进旅行者之间的和谐并维持旅游秩序,以确保安全、愉快的旅行。
第4条(合同组成)
①旅游合同由旅游合同(附件)及旅游条款、旅游日程表(或旅游手册)组成。
②旅游合同必须依据旅游促进法第9条规定,载明旅行社名称、所在地、投保保险情况(或营业保证金缴纳情况)。
③旅游日程表(或旅游手册)必须载明每个旅游日期的旅游目的地、旅游内容、交通、购物次数、住宿、餐饮等以及旅行社提供的旅游计划和服务、旅行者须知事项。
第5条(拒绝签订合同)
旅行者有下列事由之一的,旅行社可以拒绝与旅行者签订合同。
1. 因疾病、身体异常等需要进行个别管理时,或认为团体旅游的顺利实施存在障碍时(对其他旅客的旅行造成妨碍等)
2. 超过合同中规定的最高参加人数时
第6条(特别约定)
旅行社与旅客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可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文件,下同)订立特别协议。此时,旅行社必须向旅客说明特别协议的内容与标准条款不同且优先于标准条款,并获得另行确认。
第7条(合同等和安全信息的提供)
旅行社与旅客订立旅游合同时,必须向旅客提供合同、旅游条款和条件、旅游日程表(或旅游手册)各一份,并提供旅游目的地的安全信息。此外,如果旅游目的地的安全信息在出发前发生变化,必须提供变化后的安全信息。
第8条(合同、条款和条件等的视为交付)
在下列情况下,旅行社被视为已向旅客交付旅游合同、条款和条件、旅游日程表(或旅游手册)。
1. 旅行者同意通过互联网等电子信息网络提供的旅游合同的内容、条款及旅游日程表(或旅游手册)并申请订立旅游合同,旅行社以电子信息网络或机械设备等方式向旅行者告知其同意的意思表示的。
2. 旅行者同意通过传真等机械设备提供的旅游合同的内容、条款及旅游日程表(或旅游手册)并书面申请订立旅游合同,旅行社以电子信息网络或机械设备等方式向旅行者告知其同意的意思表示的。
第九条(旅游费用)
① 旅游合同的旅游费用包括下列项目。但是,所需旅游以双方协议为准。
1.飞机、轮船、铁路等交通工具的票价(标准票价)
2.机场、车站、码头、酒店之间的接送车费
3.住宿费、餐费
4.导游费
5.旅行中需要支付的各种税费
6.国内机场、港口使用费
7.行程单上所列旅游景点的门票
8.其他按照个别合同规定需要支付的费用
②旅行者在签订合同时,需向旅行社缴纳定金(旅游费用的10%以下的金额),该定金将作为旅游费用或损害赔偿金的全部或部分处理。
③ 游客应在出发日前一天向旅行社支付第1项规定的旅游费用的余额(不包括押金)。
④ 游客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通过信用卡、银行转账、银行转帐等方式支付第1项规定的旅游费用。
⑤ 如果希望购买的旅游费用中包含旅游保险,旅行社应向游客说明保险公司的名称、赔偿内容等。
第10条(旅行条件变更及费用结算等条件)
① 仅在下列情况下才可变更合同等中所规定的旅行条件:
1.双方同意,因旅行者的要求或当地的情况,为了旅行者的安全和保护不得不变更
时 2.因自然灾害、战争、政府令状、罢工、交通/住宿设施关闭等原因,无法实现旅行目的时
② 旅行社变更合同等中所规定的旅行日程时,应在该日期的日程开始前取得旅行者的书面同意。此时,书面同意书中必须包含变更的日期时间、变更的内容以及因变更而产生的费用。
③ 因自然灾害、事故、绑架等紧急状况,旅行社认为难以取得旅客同意变更旅行日程时,可以不取得第2项规定的变更日程同意书。但事后,旅行社必须以书面形式说明变更理由及费用等。 ④ 因第1项规定的旅行条件变更,导致第9条第1项规定的旅行费用增加或减少时,旅行出发前变更的部分应在旅行出发前结清(退还),旅行中变更的部分应在旅行结束后10日内结清(退还)。
⑤ 除第1项规定外,旅行条件发生变更,或根据第13条至第15条规定解除或终止合同而发生损失时,旅行出发前发生的部分应在旅行出发前结清(退还),旅行中发生的部分应在旅行结束后10日内结清(退还)。
⑥ 旅行者在旅行出发后,因自身原因未能享受住宿、餐饮、观光等包含在旅行费用中的服务时,不能要求旅行社退还相应费用。但中途终止旅行时,将根据第15条规定处理。
第11条(旅客身份的转移)
①旅客因个人原因等原因转移身份时,必须取得旅行社的同意。此时,旅行社可以在旅客或受让旅客身份的人支付转移费用的条件下接受转移。
②前款中发生转移费用的,旅行社应在规定期限内要求支付该费用。
③旅行社不得因合同条款或不可避免的情况等原因导致转移困难而拒绝接受第一款中的转移。
④第一款中的转移自旅行社接受时起生效。但是,旅行社在支付转移费用的条件下接受转移的,在规定期限内支付费用后,转移立即生效。
⑤ 旅行者的资格被转让时,旅行者在旅游合同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资格被转让的人。
第十二条(旅行社的责任)
① 旅行中存在瑕疵时,旅行者可以要求旅行社纠正瑕疵或者降低价格。但是,纠正费用过高或者无法合理期待纠正时,不得要求纠正。 ② 旅行者可以要求补偿以代替纠正或降低价格的请求,也可以同时要求补偿或降低价格的请求。
③ 第1款和第2款中的权利可以在旅游期间内行使,但必须在旅游期间结束后6个月内行使。
④ 旅行社或其工作人员、当地旅行社或其工作人员(以下称“工作人员”)在旅客出发至到达期间,因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旅行社业务,故意或过失给旅客造成损害的,旅行社应承担责任。
⑤ 因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出发或到达延误、交通拥堵等原因,给旅客造成损害的,旅行社应赔偿。但是,如果旅行社证明其无故意或过失,则不在此限。 ⑥ 旅客行李丢失、损坏或延误造成的损害,旅行社应赔偿,除非旅行社证明其或其工作人员在接收、交付或保管旅客行李时没有疏忽。
第十三条(出发前解除合同)
① 旅行社或旅客在出发前可以解除本旅游合同。此时,应根据《消费者纠纷解决标准》(公平交易委员会告示)的规定赔偿损失。
② 旅行社或旅客在出发前,如符合下列任何一项事由,可以不向对方支付第 1 款规定的损失赔偿金而解除本旅游合同。
1.旅行社可以取消的情形
A.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况
B.旅行者被认为给其他旅行者带来不便或显著妨碍旅行的顺利进行时
D.旅行者因旅行者本身患病或其他身体异常,无法参加旅行时
D.旅行者未在契约规定的期限内支付旅游费用时
2.旅行者可以取消的情形
A.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况
B.旅行社未加入第十八条规定的保险或保证保险,或未存入营业保证金时
C.旅行者的三亲等以上亲属死亡时
D.旅行者因旅行者本身患病或其他身体异常,无法参加旅行时
E.配偶或直系亲属因旅行原因在医院(诊疗所)住院3天以上时因身体异常,在旅行时难以出行的,配偶一方或者监护人
F.因旅行社的过错,导致合同中规定的旅行日程无法进行时,
第 14 条(未达到最低参加人数时的合同解除)
①旅行社因未达到最低参加人数而解除旅行合同时,当日游的旅行社应于出发前 24 小时前通知游客,1 晚 2 天以上的旅行的旅行社应于出发前 48 小时前通知游客。
②因参加人数不足,旅行社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通知游客而解除合同时,已支付了费用。